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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GB13271-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! [复制链接]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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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6-8-27 15:35:35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    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关于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有关问题的复函
    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    环大气函[2016]172号
  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:
      你厅《对执行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〉(GB13271-2014)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粤环报〔2016〕38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      一、对于新建锅炉,必须满足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。
      二、对于在用锅炉,考虑到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,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,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。因此,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,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,按地方标准执行。
      特此函复。
      环境保护部
      2016年8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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